(2020)沪0151刑初593号 姜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13
摘要:被告人姜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沪0151刑初593号

  发文日期:2021-02-03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51刑初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辩护人:黄燕,上海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邢光英,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黄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姜某在明知上海淮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勋公司”)与上海申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服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以淮勋公司名义为申服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5份发票均已计入申服公司财务成本。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姜某在明知淮勋公司与上海览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益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以淮勋公司名义为览益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2,220,968元,上述4份发票均已计入览益公司财务成本。

  同年8月6日,被告人姜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电子缴款凭证、付款回单、结算单,证人权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姜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以姜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预缴罚金等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姜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扣的电脑主机、手机、税控盘、CA证书、领票本、账本、印章、营业执照、银行卡、密码器、发票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金立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宇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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