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2001]48号 2001-11-1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11月6日函件称:“‘十五’期间免征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继续执行”。因此,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省华侨农场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有关主管征收机关应及时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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