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烟草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99号 2000-2-28 武汉市、襄樊市、孝感市、宜昌市、黄冈市、荆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烟草公司鄂烟财[1999]第103号《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烟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