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正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税局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要求,“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财税[2004]116号第一条规定,“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认为税务局需认定企业的货币投资总额,且该总额仅指投入的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投资部分,如果包括借款,也仅指明确用于采购固定资产的借款。 但我们认为,按照国税发[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得出如下结论:1)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国税发[1999]171号和财税[2004]116号中关于核定退税额度的算法已不再适用,而且以发改委在项目确认书中确定的额度为准;2)税务局的职责仅是核定办理退税的固定资产是否在目录内,以及固定资产是否到位,发票是否合规等,不需再核定退税额度,可退税额度应由发改委确认。 以上是当地税务局和我们对于办理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上的分歧,具体应如何处理? 退税时可退的国产设备总额度如何确定呢?是否仍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中,“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来确定?还是主要参照发改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中设定的可退税额度? 1、首先应该明确,发改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是对可以享受退税的项目的一种“符合性”的确认,退税的申报、审核仍然是主管退税机的法定职责。您的疑问请仔细阅读下述条文: (1)国税发[2006]111号第十六条 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国税发[2006]111号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项目确认书上只有项目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并不涉及“可退税额度”,“可退税额度”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所对应的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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