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个人购买家庭住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2024〕283号 2024-12-12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辽宁省个人购买家庭住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的契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具体操作办法 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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