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向其在华独资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否税前列支?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一个意大利在华独资企业使用投资方提供的技术诀窍,投资方想向该独资企业收取关于使用这一技术诀窍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九)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一个意大利在华独资企业使用投资方提供的技术诀窍,投资方想向该独资企业收取关于使用这一技术诀窍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九)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那么是否外国投资方与其在华独资企业属于母子公司,不受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可以税前列支了?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约束的都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内部业务往来,而您提到的“意大利在华独资企业”与投资方的关系则是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母子公司的关联关系企业。

  企业内营业机构:是指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国税发[2007]23号规定,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据此,在华独资企业与投资方(母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内营业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意大利在华独资企业支付给投资方技术诀窍的特许权使用只要符合以上法规规定,投资方向该独资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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