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对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法[2004]6号 2004-06-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证将国务院决定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做好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对取消的项目,要从国务院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对下放层级的项目,要做好上下间的衔接,确保管理不脱节。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后续监管工作。对审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应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对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等调整项目,要监督、指导地方或行业组织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同时抓紧做好与这些项目相关的文件清理工作,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 三、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国务院决定的落实工作,防止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和管理脱节等现象的发生。对因有禁不止、继续审批或敷衍了事、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 2004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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