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发展商开发果园的征税问题。 近期,一些发展商利用农业休闲土地或“四荒”土地开发果园,然后吸纳投资款以投资合作的形式提供一定面积的果园给投资者,并由有关部门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土地使用权》。发展商为投资者提供种植和管理高价值的果树或其他农作物的劳务,另向投资者定期收取管理费或参与果实分成。由于发展商用于开发果园的土地,是通过不同的形式而取得使用权的,因此,对发展商提供一定面积的果园给投资者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发展商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村经济社、村委会等)支付租金获得农业休闲土地或“四荒”土地在约定期限(三十年、五十年不等)内的使用权,开发后提供给投资者(投资者将会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果园所取得的收入,实质上是发展商从集体土地所有者承租土地后再转租给投资者的经营收入,应按“服务业棗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发展商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从而征用一些农业休闲土地或“四荒”土地,开发后提供给投资者(投资者将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果园所取得的收入,实质上是发展商征用了集体土地再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的经营收入,由于投资者不是农业生产者,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免税范围,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棗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计征营业税。 (三)为投资者种植、管理农作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免征营业税项目,对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或果实分成收入,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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