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238号 2003-11-07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1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设备的价值,按购买设备时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含增值税)确定。 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起重机、输送机、电梯、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 (二)热力设备1、锅炉、汽轮发电机;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系统的启闭机。 (三)通信设备电缆、光缆,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 (四)电力、电气设备电缆、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 (五)通风设备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风机、除尘器、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风淋室。 (六)自控设备计算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 (七)管道设备构成管道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和金属容器。 (八)炉窑设备测温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降尘装置;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 对设备本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本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本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做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本通知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对未列入本通知设备范围的其他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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