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用于出租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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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8
摘要: 问:银行的抵债资产(办公楼)用于出租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答: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问:银行的抵债资产(办公楼)用于出租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答: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取得抵债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由于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后,即取得了该办公楼的产权,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办公楼)后用于出租应通过“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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