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地税发[2008]114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1.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阶次标准

  同1.1.2

  1.2.2.1

  同1.1.2.1

  1.2.2.2

  同1.1.2.2

  1.3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1.3.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2阶次标准

  1.3.2.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1.3.2.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2.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2.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违法行为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1.4.1处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4.2阶次标准

  1.4.2.1一般情形的,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2.2一般情形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4.2.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1.5.1处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5.2阶次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5.2.1再次或多次逾期办理登记的,每天处2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1.6违法行为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1.6.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阶次标准

  1.6.2.1一般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7.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7.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7.2.1再次发生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处罚;

  1.7.2.2逾期未改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申报

  2.1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2.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1.2.1限期内改正的,单位每天处罚款50元,个体处罚款10元,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2000元;

  2.1.2.2逾期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2.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2.2.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2.2.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2.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2.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违法行为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3.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2.3.2.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3.2.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3.2.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3.2.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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