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地税发[2008]114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管理

  3.1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2阶次标准

  3.1.2.1再次发生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处罚;

  3.1.2.2逾期不改正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违法行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2.2阶次标准

  3.2.2.1再次发生但在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处罚;

  3.2.2.2逾期不改正或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3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未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3.3.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肯入有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3.2阶次标准

  3.3.2.1再次发生但在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处罚;

  3.3.2.2逾期不改正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0到5000元罚款。

  3.4违法行为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3.4.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2阶次标准

  3.4.2.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4.2.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2.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0份以上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5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3.5.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5.2阶次标准

  3.5.2.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3.5.2.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5.2.2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违法行为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6.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务局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6.2阶次标准

  3.6.2.1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6.2.2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6.2.3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税款征收

  4.1违法行为

  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进行偷税的。

  4.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2阶次标准

  可以处所偷税款数额2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4.2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

  4.2.1处罚依据

  同4.1.1

  4.2.2阶次标准

  可以处所偷税款数额1倍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4.3违法行为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4.3.1处罚依据

  同4.1.1

  4.3.2阶次标准

  可以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4.4违法行为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4.1处罚依据

  同4.1.1

  4.4.2阶次标准

  可以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3倍以下的罚款。

  4.5违法行为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4.5.1处罚依据

  同4.1.1

  4.5.2阶次标准

  可以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的罚款。

  4.6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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