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6.2阶次标准 可以处所偷税款数额50%以上至1.5倍以下的罚款。 4.7违法行为 纳税人偷税有本标准列举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4.7.1处罚依据 略 4.7.2阶次标准 按其中适用较重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 4.8违法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4.8.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2阶次标准 4.8.2.1情节轻微,可以处欠缴税款50%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4.8.2.2情节严重,可以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4.9违法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4.9.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9.2阶次标准 4.9.2.1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9.2.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0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4.10.1处罚依据 同4.6.1 4.10.2阶次标准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少缴或应解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11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4.1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4.11.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4.11.2.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可以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1倍的罚款; 4.11.2.2扣缴义务人确实无法补扣或补收的,可以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至2倍的罚款; 4.11.2.3扣缴义务人拒绝补缴或补收的,可以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至3倍的罚款。 4.12违法行为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4.1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12.2阶次标准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5.税务检查 5.1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 ④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 ⑤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5.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5.1.2阶次标准 5.1.2.1 ①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②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5.1.2.2 ①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②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5.1.2.3 ①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②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5.1.2.4可以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5.1.2.5 ①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②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至5万元的罚款。 5.2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5.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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