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地税发[2008]114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2.2阶次标准

  5.2.2.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5.2.2.2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5.3违法行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5.3.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3.2阶次标准

  5.3.2.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5.3.2.2银行、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对银行、金融机构以10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违法行为

  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5.4.1处罚依据

  同5.3.1

  5.4.2阶次标准

  5.4.2.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5.4.2.2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以15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2.3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以15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担保

  6.1违法行为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6.1.1处罚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1.2阶次标准

  6.1.2.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1.2.2属于经营行为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2违法行为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6.2.1处罚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2.2阶次标准

  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3违法行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6.3.1处罚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3.2阶次标准

  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发票类

  1.发票开具

  1.1违法行为

  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1.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1.2阶次标准

  1.1.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2.2发生两次以上的,每次加罚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1.2违法行为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1.2.1处罚依据

  同1.1.1

  1.2.2阶次标准

  1.2.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2.2发生两次以上的,每次加罚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1.3违法行为

  开具作废发票的。

  1.3.1处罚依据

  同1.1.1

  1.3.2阶次标准

  1.3.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1.4违法行为

  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

  1.4.1处罚依据

  同1.1.1

  1.4.2阶次标准

  1.4.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5违法行为

  涂改发票的。

  1.5.1处罚依据

  同1.1.1

  1.5.2阶次标准

  1.5.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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