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地税发[2008]114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违法行为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1.6.1处罚依据

  同1.1.1

  1.6.2阶次标准

  1.6.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7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1.7.1处罚依据

  同1.1.1

  1.7.2阶次标准

  1.7.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8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1.8.1处罚依据

  同1.1.1

  1.8.2阶次标准

  1.8.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9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1.9.1处罚依据

  同1.1.1

  1.9.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9.2.1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1.9.2.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0违法行为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1.10.1处罚依据

  同1.1.1

  1.10.2阶次标准

  1.10.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0.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11违法行为

  开具收据、收款单、白条等非法票据代替发票使用的。

  1.11.1处罚依据

  同1.1.1

  1.11.2阶次标准

  1.11.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1.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12违法行为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1.12.1处罚依据

  同1.1.1

  1.12.2阶次标准

  1.12.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2.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13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1.13.1处罚依据

  同1.1.1

  1.13.2阶次标准

  1.13.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3.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14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14.1处罚依据

  同1.1.1

  1.14.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14.2.1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1.14.2.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15违法行为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15.1处罚依据

  同1.1.1

  1.15.2阶次标准

  1.15.2.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发票保管

  2.1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2.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2.1.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2.1.2.1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1.2.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2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

  2.2.1处罚依据

  同2.1.1

  2.2.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2.2.2.1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2.2.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3违法行为

  丢失发票的。

  2.3.1处罚依据

  同2.1.1

  2.3.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发票丢失的,凭有关部门证明,经税务机关认定,可不予处罚。

  2.4违法行为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其中:(1)丢失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2)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的。

  2.4.1处罚依据

  同2.1.1

  2.4.2阶次标准

  2.4.2.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发票丢失的,凭有关部门证明,经税务机关认定,可不予处罚。

  2.4.2.2

  ①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罚款。

  ②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按上次处罚的标准每次加罚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5违法行为

  损(撕)毁发票。

  2.5.1处罚依据

  同2.1.1

  2.5.2阶次标准

  2.5.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罚款。

  2.5.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按上次处罚的标准每次加罚5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6违法行为

  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2.6.1处罚依据

  同2.1.1

  2.6.2阶次标准

  2.6.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罚款。

  2.6.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按上次处罚的标准每次加罚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7违法行为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2.7.1处罚依据

  同2.1.1

  2.7.2阶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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