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地税发[2008]114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按上次处罚的标准每次加罚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丢失的,凭有关部门证明,经税务机关认定,可不予处罚。

  3.发票领购

  3.1违法行为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

  3.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三)贩运、窝藏假发票;(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五)盗取(用)发票;(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1.2阶次标准

  3.1.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2.2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2违法行为

  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3.2.1处罚依据

  同3.1.1

  3.2.2阶次标准

  3.2.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3违法行为

  盗取(用)发票的。

  3.3.1处罚依据

  同3.1.1

  3.3.2阶次标准

  3.3.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3.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4违法行为

  贩运、窝藏假发票的。

  3.4.1处罚依据

  同3.1.1

  3.4.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5违法行为

  私售发票的。

  3.5.1处罚依据

  同3.1.1

  3.5.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违法行为

  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6.1处罚依据

  同3.1.1

  3.6.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发票取得

  4.1违法行为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

  4.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外、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人账;(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1.2阶次标准

  4.1.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1.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款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4.2违法行为

  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

  4.2.1处罚依据

  同4.1.1

  4.2.2阶次标准

  4.2.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2.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款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4.3违法行为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

  4.3.1处罚依据

  同4.1.1

  4.3.2阶次标准

  4.3.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3.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款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4.4违法行为

  自行填开发票入账的。

  4.4.1处罚依据

  同4.1.1

  4.4.2阶次标准

  4.4.2.1首次发生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4.2.2再次及多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每次加罚款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5.发票印制

  5.1违法行为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

  5.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进行如下处罚:

  5.1.2.1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1.2.2涉案发票在50份以上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违法行为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私自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

  5.2.1处罚依据

  同5.1.1

  5.2.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违法行为

  印刷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的。

  5.3.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行为:(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3-4-5-6-7-8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