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地税发[2008]114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3.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4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的。

  5.4.1处罚依据

  同5.3.1

  5.4.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5违法行为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发票而造成流失的。

  5.5.1处罚依据

  同5.3.1

  5.5.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6违法行为

  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5.6.1处罚依据

  同5.3.1

  5.6.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发票管理

  6.1违法行为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6.1.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1.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2违法行为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2.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6.2.2阶次标准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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