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31号 1997-01-16 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分局将1996年1—12月份漏报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于1997年1月23日前录入计算机,并由各分局计算机管理科上报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便汇总上报总局。补漏重点是:(1)防伪税控企业中没有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录入的百万元以上抵扣联;(2)非防伪税控企业已抵扣的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个别非防伪税控企业非法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已在“认证系统”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认证机上得到数据(C:\ms.fg下的数字文件名); 如果已在金税工程中录入的,可以从金税工程中分离出百万元数据;如果既没有进防伪税控系统,也没有进认证系统和金税工程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要以手工方式补录上报。 以后,百万元的存根联数据可以直接从读取防伪税控企业的黑匣子(广东机)和IC卡(航天机)上得到。百万元的抵扣联数据应从“认证系统”取得(每张通过认证的抵扣联数据,机器将自动存盘)。 二、各征收分局必须重视利用防伪税控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上报工作,应严格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1996]112号)执行,各有关分局必须每月21日前将上月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的电子数据通过各分局计算机管理科上报市局计算机信息中心,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百万元交叉稽核。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经防伪税控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过总局下发的“认证系统”认证通过后方可给予抵扣。凡认证系统报出的“非法发票”,一方面应及时上报市局发票管理处和计算机信息中心,另一方面要通过函调取得销方税务部门的凭证方可决定是否给予抵扣。该“认证系统”已在1996年7月安装到有关分局。还没有使用“认证系统”进行抵扣认证的分局,应立即启用“认证系统”。 四、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存根联或抵扣联信息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则一定要填写《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以手工方式录入到计算机软盘并上报计算机信息中心。 五、各有关分局应对从总局取回的稽核单内容认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发票管理处。 六、对各征收分局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使用情况及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和抵扣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情况,市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定期检查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能报表彰和批评。 附:上报百万元增值税数据盘的数据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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