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多次深入高新技术领域调研,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较为集中的认定条件、技术领域等问题,2016年三部门联合修订印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文件,放宽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高技术服务领域进行了拓展。新的高技术服务领域包括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智力密集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如果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上述领域,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局将通过进一步改进纳税服务,认真落实好上述措施。 二、关于对高技术服务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税率由4档简并为3档,分别是17%、11%、6%。从税率来看,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服务的纳税人适用6%的最低一档税率。增值税实行进项抵扣机制,适用税率为6%,而购进的固定资产、货物、服务等可以按17%、11%税率抵扣,纳税人在经营中通过完善管理,加强核算,增加抵扣,可以降低实际税负。同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还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安排,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增值税立法,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为保持增值税的中性,减少增值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目前不宜扩大优惠范围。 三、关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明确,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我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范围,充分听取了专家及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最终确定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行业范围。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有关行业的调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 沟通时,您提到制定政策要考虑时间持续性、地区和企业差异性的建议,我局认为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下一步,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分析。同时,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现行政策,推动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快速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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