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国税发[1998]78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征[20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办税服务中心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枢纽。加强办税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努力达到“设施齐备、执法严明、办税高效、服务文明、制度完善、环境优美”的总体目标,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它对于构建厦门地税文化,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征纳双方关系,在公众中树立地税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税服务中心的功能设置 办税服务中心要按照税收征管环节设置若干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中心办理或受理,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各基层局办税服务中心可根据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适当扩展或合并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但一般应设置以下若干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 (一)税务登记窗口 负责办理纳税人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受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申请、税务登记证件挂失申请,审核受理申请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并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发票管理窗口 负责受理纳税人发票领购、窗口临时开具发票申请。审核申请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并制作、发放发票领购簿及发售、开具发票。 (三)申报征收窗口 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收集审核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负责征收各项税费、滞纳金和罚款;负责完税凭证和印花税票汇总开票入库。 (四)涉税申请窗口 负责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复业(提前复业)申请、外来经营证明单报验登记;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丢失发票处理申请、异地使用发票申请;开具纳税情况证明、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及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新办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定额初认定及税收定额核定申请、税收定额变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纳税申报申请及以利抵亏、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实行工效挂钩申请、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申请、个人所得税实行定员定额征收申请、及各项税收减免、退税申请等。 (五)咨询投诉举报窗口 负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税收实务的答疑和宣传,接受效能投诉和涉税违法案件的举报受理,引导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解答办税服务中心各区域功能,收集并反馈纳税人反映的税收及其它问题。对当场无法解答的问题,应予以记录,传递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解答后,应通过相关渠道反馈给纳税人。 (六)自助申报区。办税服务中心应设置自助式申报区,提供电子申报所需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以便纳税人能自行通过计算机办理纳税事宜、浏览地税信息、查阅政策法规、网上咨询税法、发票查询验证等。 (七)休息服务区。为纳税人提供笔、墨、纸等办税必需品及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有关表、证、单、书的填写样式,并配置写字台、椅子、饮水机、报纸、刊物等。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中心可设置商务区,为纳税人提供电话、复印、传真等服务。 办税服务中心各办税窗口和服务区域受理或办理上述业务项目时,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资料(详见附件),对证件、资料、表报齐全的,除规定在窗口直接办理或留置办理的项目外,应于受理次日上午10:00前传递给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限、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在规定办结时限的前一天将办理结果和资料传递到办税服务中心。对证件、资料、表报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应一次性告知其所缺的证件、资料、表报。 各基层税务分局(所)的办税服务室作为办税服务中心的延伸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税务分局(所)实际情况,设立涉税业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纳税人各项涉税业务,实现“一窗式”办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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