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3]18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0
摘要: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的范围界定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范围。对于开具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预缴的税款,若其税款直接抵扣当月应缴税款,则不属于此文规定的范围,仍按现做法执行;若其税款要抵扣欠税的,则视同属于此文规定的范围,应按本文规定办法执行。

  数据的修改与维护分两种办法处理,对于CTAIS相关数据小于纳税人实际多缴税金,造成CTAIS上无退税来源的,比照第二个问题的办法处理;对于CTAIS相关数据大于纳税人实际多缴税金的,则由征收部门报在CTAIS“申报征收/申报/2003版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模块的相关栏目调整修改。

  (四)由于CTAIS申报表上的上期留抵税额无法修改,各单位反映在税收检查中要求企业进项转出的税额无法在CTAIS上进行申报。鉴于总局对于此项业务没有明确规定应在哪个科目调整,经市局研究,本着税款不流失的原则,今后凡要求企业进行以前期间的进项转出的,请一并通知企业凭处理决定书在申报当期调整申报表的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调整申报表的上期留抵税额。

  (五)对于上CTAIS前,个别企业未核实并采集到CTAIS或采集有误的期初留抵税额,由于CTAIS上的期初留抵税额无法修改,造成企业申报数字与CTAIS数字不符的,由各管理局、区局对 这些企业应结转的期初留抵税额进行核实后出具文书两份,一份核实部门留底,一份送企业比照上述第3点在申报当期调整申报表的当期进项税额。

  四、核实多缴税金截止时间、修改时间和抵欠时间应保持一致,并在申报期满之前办理,避免三者时间差,导致多抵或少抵税款。

  五、《关于印发<“CTAIS”推广准备和运行中有关问题的解答(十七)>的通知》(厦国税函[2002]48号)文中的问题4解答停止执行。

  附件一: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

企业多缴税金核实确认书

核实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税号

 

企业申请的多缴税金数额

 

截止时间

 

CTAIS上多缴税金数额

 

截止时间

 

核实确认的多缴税金数额

 

截止时间

 

 

 

 

 

 

 

 

 

 

 

 

 

 

 

 

 

 

 

 

核实经办人: 科长:

核实时间: 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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