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8]43号 2008-04-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居民企业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及预算管理,暂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吉财预[2008]147号)规定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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