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电信公司的李会计来电询问,该公司开展的以电信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李会计提到的这个问题比较有行业代表性,笔者认为,电信企业在处理电信业务的附带赠送行为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电信业务的附带赠送电信产品不需要计算缴纳流转税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和《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等3个文件。文件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和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等),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依照上述政策规定,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行为虽然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可是由于没有另外向服务对象取得赠送物品的利益,因此电信企业在处理电信业务时无论是附带赠送服务还是赠送实物,均不需要计算缴纳流转税。 电信业务的附带赠送应视同提供劳务依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电信企业在处理电信业务的附带赠送行为还应特别注意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规定,对于促销活动中的抽奖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给予的折扣或减免、赠送的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电信业务的附带赠送不可按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一般也只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机构的捐赠,企业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发生的捐赠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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