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12-2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经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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