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29
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06-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二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附件1、4、5“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部分货物,按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执行。

  (二)[条款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条款修订]试点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核定、备案程序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申请的核定程序

  1.申请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

  (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

  (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

  (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范性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

  (1)实地核实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见附件3)。

  (2)初审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后,应组织召开评定会确定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

  (3)复审

  市州级国税机关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分析,对同类行业中扣除标准差异过大的纳税人应进行重点核实,通过复审的资料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复审未通过的退回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审查。

  2012年的核定扣除标准相关资料,各市(州)局应以正式公文形式,统一按行业对其所属试点纳税人、货物及扣除标准进行汇总归集(包括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额统计表),填列附件5,附分户资料,于7月20日之前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4)审核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对各地上报的核定资料进行最终审核评定,并下达核定结果。

  3.公告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核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4)。

  (三)成本法中农产品耗用率的核定及重新调整,均应按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核定程序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条款修订]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一次性冲减留抵税额,产生应纳税额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认真核实,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纳税调整

  对使用成本法和参照法扣除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一季度之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成本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并将调整的税额一次性计入核定当月的相关科目。

  五、涉税会计处理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购入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XX(价税合计)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

  (三)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业务成本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生产成本

  (四)采用“成本法”、“参照法”对上一年度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差额)

  2.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

  附件:

  1.[条款修订]税务事项通知书 (略)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略)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一)、(二)、(三) (略)

  4.[条款修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略)

  5.[条款修订]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情况汇总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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