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 按以前规定已适用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按照追溯适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能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当冲减以前计提的销项税额和应纳消费税额,应当同时冲减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执行的政策 (二)外贸企业进口货物直接出口退(免)税的政策; (三)扩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的政策; (四)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的政策; (五)外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出口退税率孰低原则适用的政策; (六)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退税计算依据和退税率适用的政策; (七)除追溯适用以外新增的出口货物劳务免税范围的政策; (八)出口免税卷烟相应进项税额计算的政策。 三、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执行的规定 但是下列规定却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24号公告规定的起始日期为准来执行,只能从2012年7月以后的退(免)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办法; (三)生产企业免退税申报数据调整办法; (四)取消新办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的规定; (五)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认定; 对于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认定,在2012年7月退(免)税申报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适当予以延长。 四、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政策 需要明确的是,出口企业2011年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应当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依照规定,其不属于追溯适用调整后新政策的范围。如果允许适用新政策规定,那么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货物未按期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已经视同内销征税的,就将会按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这样对同笔出口业务,同样视同内销征税就必然会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这样就必然违反追溯适用政策的规定。 由于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执行起始日期的确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出口企业2012年6月30日以前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应当按照以前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执行;只有2012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如果未依照规定申报免税,才应当按照目前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执行。 (二)执行范围问题 (三)耗用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对此,财税[2012]39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不能计提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中扣减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因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果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那么不得从离岸价中扣除耗用的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金额。 五、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问题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在2012年7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货物且在规定收汇期限内未收汇核销的,则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例如出口企业2012年5月份报关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为出口报关之日起210日以内,如果企业7月31日以前未收汇核销,那么在2012年8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就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果出口企业在2012年7月31日以前已逾期未收汇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核销的,则应当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办理。例如出口企业2012年7月1日报关出口货物,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就是2012年4月30日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如果企业在7月份已经收汇核销,那么在2012年8月1日以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免)税后,就应当依照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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