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税局“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在线解答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2-12-18
摘要:厦门市国税局: 营改增 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2012-12-06 09:0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嘉宾: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陈宁虹处长 摘要:2012年11月1日,厦门市 营改增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小杨问:您好,我公司有笔咨询合同,时间是今年一月到十二月,现在才确认收入要开发票,请问是都在国税开吗?
嘉宾答:请按业务发生时间分别确认收入。

李小姐问:纳税申报表中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是指什么,应填写哪里来的数据?
嘉宾答: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lilfeng 问:请问这个月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缴交?谢谢!
嘉宾答: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销售额*3%,由国税征收。附加税按地税规定缴纳。

小吴问:我司是交通运输公司,加油站开具的专票我司能按票面税额抵增值税吧?司机在运输途中临时加油,加油站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能否抵税呢?
嘉宾答:加油站开具的专票才可以认证抵扣。

lola2008 问:你好!我们物流行业的,我们开出的不管是普票还是专票交的都是6%的增值税,那为什么我们收到的普票却只能做为差额征收呢?
嘉宾答:试点物流行业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和仓储服务才可以执行差额征税。

小陈 问:针对之前有提问者提问的问题即:小吴问:我司委托运输企业在10月完成运输业务,由于结算时间,在11月开具发票。已经营改增了,我司要求运输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是运输企业说是10月业务要开具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双方争执不下。咨询了税务人员,也没有一致的税法。正好有这个平台,到底是开营业税发票或是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谢谢!嘉宾答:如果运输业务在10月已完成且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则以应税服务完成的时间确认,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若签定合同并约定付款时间在11月1日(含1日)以后的,则应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税货物运输普通发票那么请问10月份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务若有签定合同且付款期限约定在11月份那么该运输企业10月份提供的运输业务是应缴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若应交营业税那么开具发票为增值税票是否不一致,若应交增值税那么应税时间又不是在营改增之后是否有矛盾。
嘉宾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执行。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26-27页详细了解。

杨小姐问:陈处,您好!我是一家出口企业,采用CIF出口,这个月的报关单上运费是1000美元,取得货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CIF的运费可以进项抵扣吗?如果可以,在计算退税时,是否按不含税的运费金额扣除?谢谢
嘉宾答:出口货物扣除的海运费是国际运输费,是免税项目,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取得也不能抵扣。冲减销售收入时,按扣除税额后的价款冲减。

小陈问:陈处长您好!我从事货代行业会计工作,实践中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我们货代行业存在大量代收转付、代垫资金现象,发生支付美元时,必须先行开票给对方,对方才能凭发票购付汇,但业务并未实质开展,要等对方汇款过来才可以操作,这种先行开票行为,算不算虚开增值税发票呢?麻烦给予解答,谢谢!
嘉宾答: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第41条执行,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26-27页详细了解。

小邓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事宜: 附表一中的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与开票系统中的税额有小数点差异,造成本月应纳税额有差异,要怎么解决好?谢谢!
嘉宾答:小数点差异可以根据开票实际情况手工修正申报表数据。

主持人问:上午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陈处长,谢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访谈中尚未回答的问题我们将继续为大家解答。
嘉宾答: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

主持人 问:网友们下午好!
嘉宾答:陈处长:上午的问题实在太多,下面我将继续回答余下的问题。

A 问:陈处,你好!营改增试点国际货代业一般纳税人,月底有一部分业务因对账问题金额无法准确确认或者客户不能及时提供开票信息,是无法在当期就开票,也无收款。但是企业的会计系统以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成本,当月业务在下月确认金额后仍然会确认为当月会计收入。按照国税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请问企业是否能适用这份公告的精神,权责发生制的收入先进预估收入,对账完毕确认金额及客户开票信息开票后再以准确的开票收入报税。采用这种方法,企业的会计收入与报税收入存在短期的时间差,不知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认可?谢谢!
嘉宾答: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第41条执行,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26-27页详细了解。

广告人问:我想请问,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11月份开出普通发票10万,收到普通发票8万,原来营业税是10万-8万=2万*5%=1000元缴税。现增值税的缴税金额是销售额*3%等于10万*3%=3000,那这样的做法不是增加了企业的税赋吗?
嘉宾答:前提企业必须符合差额征税相关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56-64页详细了解。试点企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结算扶持资金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1.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2.按规定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
3.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将根据“年中预拨扶持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原则办理过渡性财政扶持。

小张 问:请问下 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付款给美国代理的海运费只有账单没有发票 可以差额抵扣成本吗?如果可以抵扣的话 需要提交什么资料给国税局呢
嘉宾答:前提企业必须符合差额征税相关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56-64页详细了解。

小张问:请问我司做软件销售与服务,这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吗?
嘉宾答:软件销售属于增值税货物销售应税范围;软件服务属于营改增的信息技术服务。

Lora 问:请问,这次营改增,许多外贸公司投诉我们货代行业,说不能在原来的报价基础上加上6%开增值税发票给他们,他们外贸公司抵扣不了,所以会造成他们费用成本增加。但是我们作为营改增货代企业也没办法啊,如果按照原来的价格开增值税发票给他们,那我们的销售额就减少了啊!
嘉宾答: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税分离。试点企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税负升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结算扶持资金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1.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
2.按规定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
3.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将根据“年中预拨扶持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原则办理过渡性财政扶持。

王问:请问:我们是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在申报税时如何申报?税额是按开票金额/1.03*0.03吗?在申报表什么地方填写税额?
嘉宾 答:应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03)*3% 具体申报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163-167页详细了解。在小规模申报表主表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

Nancy 问:国内公司接受外国公司的现代服务,如果合同双方约定要净收100万,那么此时国外公司开给国内公司的形式发票票面金额应该开100万还是106万呢?
嘉宾答: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开具发票。

000 问: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不到一百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嘉宾答:属于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成一般纳税人。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137页详细了解。

小张问:您好!想咨询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动情况表》每月在哪里填报呢?
嘉宾答:请及时关注财政局网站相关动态。

小吴问:刚才陈处长已答复过渡时间的开票时点:如果运输业务在10月已完成且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则以应税服务完成的时间确认,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若签定合同并约定付款时间在11月1日(含1日)以后的,则应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税货物运输普通发票。新的问题是:我司按业务完成时间来界定10月发生的业务开具营业税开票并缴交了营业税,如果要开增值税发票,就会重复缴交税,要如何处理?
嘉宾答:同一笔业务已开票申报不存在重复开票的问题。

A 问:陈处,你好!营改增试点国际货代业一般纳税人,月底有一部分业务因对账因素金额尚不能确认或者客户无法及时提供开票信息不能在当月就开票,也未收款。但企业的会计系统以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成本,当月未能确认开票的,相关金额仍计入当月会计收入。国税总局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请问企业上述的情况是否能适用40号公告,权责发生制的收入先进预估收入,确认金额及开票信息后开票后再转入报税收入申报增值税?这样的话,企业的会计收入与报税收入会存在短期的时间差,请问税务是否能认可这种差异?
嘉宾答: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第41条执行,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26-27页详细了解。

accountant 问:既然,为国外船公司揽货收取佣金可以免税,那如何申请?现在还没申请,那11月份向国外收的佣金可否给免税待遇?
嘉宾答:现阶段企业在每月增值税申报时将这部分收入填入“免税收入”一栏即可,具体的操作待规程明确后执行。

HE 问: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原已办理免征营业证明及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未到期的,是否依然有效;营改增后,是否还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手续如何办理?
嘉宾答:原来已经批准的,现在仍然有效。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关于营改增的国际运输免税方面的新规定。

主持人: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谢谢陈处长,谢谢各位网友踊跃参与!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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