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税局“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在线解答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厦门国税 人气: 时间:2012-12-18
摘要:厦门市国税局: 营改增 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2012-12-06 09:0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嘉宾: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陈宁虹处长 摘要:2012年11月1日,厦门市 营改增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厦门市国税局:“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2012-12-06 09:0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嘉宾: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陈宁虹处长

摘要:2012年11月1日,厦门市“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更好地协助纳税人了解该政策对相关纳税户产生的影响,我们将于12月6日上午9:00-11:00,邀请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陈宁虹处长做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回答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提问,我们特地将提问的时间提前开放,从12月4日(星期二)开始,欢迎各纳税人踊跃参加,12月6日上午9点到11点陈处长将对各位的问题一一详细解答。)

为更好的实现与纳税人的互动交流,厦门国税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将结合国税政策热点和纳税人关注的问题,进行与网民的在线交流。您可以就每期的专题进行网上提问,访谈嘉宾将及时回答您的问题。访谈栏目仅作为专题性政策咨询和建议收集渠道,不受理投诉申告和具体事项的解决。如有投诉、求决类事项请到网上投诉、网上举报等其他互动类栏目反映。

主持人  上午好!欢迎厦门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陈宁虹处长来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今天在线访谈的主题“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嘉宾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早上好!

主持人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工作。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10个省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通知,我市自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请你将“营改增”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好吗?
嘉宾答:按照“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国家设计了“营改增”试点的总体方案,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主持人 问:我市涉及营改増行业有哪些?
嘉宾答:我市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有:
一、试点范围福建省(含厦门市)等8省市(含计划单列市)的试点范围与上海一样,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两部分。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1+6”个行业。“1+6”个行业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主持人 问:本次营改増还涉及哪些政策内容?
嘉宾答:1、增值税税率设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2、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3、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5、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主持人问:谢谢,陈处长的介绍,下面我们先来回答网友前面提交的问题。
嘉宾 答:好的。

ytl 问:在上月因误将出口转内销的数据填到免税那栏,现在要填负数的进项转出,报表提示要大于0?现在要如何填写
嘉宾 答:请准确表述。

小吴问:我司委托运输企业在10月完成运输业务,由于结算时间,在11月开具发票。已经营改增了,我司要求运输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可是运输企业说是10月业务要开具营业税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双方争执不下。咨询了税务人员,也没有一致的税法。正好有这个平台,到底是开营业税发票或是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谢谢!
嘉宾答:如果运输业务在10月已完成且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则以应税服务完成的时间确认,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若签定合同并约定付款时间在11月1日(含1日)以后的,则应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税货物运输普通发票。

小胡 问:陈处长,您好! 差额扣除备案是针对哪些企业?比如我司有一部分营改增行业是认证服务类的,符合这个差额扣除吗? 谢谢
嘉宾答:认证服务类不属于差额征税范围;关于差额征税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56-64页详细了解。

小月问:你好,陈处长。想咨询一下,如从厂家购买货物卖给第三方,如我方无车辆则需其它运输公司运输货物送达第三方,并由运输公司直接开票给我客户。现我方为提供更好服务及降低双方成本由我公司直接给第三方运输,合同中有注明开取货物和运输两种发票,想请问这开取货物发票和运输发票两种发票给第三方是否合理?这与运输业是否相冲突?属于何种经营范围?谢谢
嘉宾答:是否属于运输企业?若是,则属于货物销售行为中的混业经营;若不是,则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属于混业经营的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小谢 问:我司是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月份收到码头开给我司11月份的码头费发票,其中码头有一部分的款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一部分是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给我司,码头说是象屿地税局规定他们要分开开票的,我司经营集装箱运输,码头属于帮客人代收代垫的款。请问一下12月份申报11月份税时,我司能否将收到码头开给我司的这张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做差额征税?谢谢!
嘉宾答:由于厦门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你公司取得的是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不可以做差额征税;

小谢问:你好,我司为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司将运输业务分运给厦门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这张票据我司能否做差额征税?如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取得这张发票上面的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或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或是这张发票也可以做差额征税?
嘉宾答:1、由于厦门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厦门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运输业务分运给厦门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不允许做差额征税。关于差额征税可登入国税网站“营改增专题”-相关政策栏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辅导材料第56-64页详细了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三种情况:
(一)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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