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所完成的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所创造的价值也是国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能够吸收国民经济各部门大量的物质产品,建造的大量建筑物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可是,建筑业企业属于营业税应税单位,因营业税多环节全额征税导致税负过重、重复征税;并且,由于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从而在上下游的增值税应税单位之间形成了断层,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可以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我国流转税体系的改革和整个税制体系的完善以及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业的增值税改革是“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建筑业行业规模大、涉及面广、成本结构复杂等特性,营改增的改革模式将有别于试点的内容,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的改革,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从试点推进情况来分析建筑企业的营改增税改形势 2.税率和税负。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本次税改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在税制安排上,关键是科学设置税率。国家税务部门按照将原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将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设定为11%,应该已经考虑到了降低行业整体税负的因素。然而,从上海的交通运输业试点情况来看,试点结果与税制改革的初衷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从北京地区建筑业税负调查统计情况来看,建筑业如果在目前情况下实行营改增改革,税负也将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既不符合本次营改增税改的原则,对行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因此,在政策层面,建筑业营改增之前还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障不因税制改革增加建筑业的纳税人负担。在企业层面,即使行业税负整体不增长或略有下降,具体到每个企业则是有升有降,企业税负的变化则与自身所处的行业细分市场、经营模式、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带来的挑战。首先,进项税额抵扣及发票管理难度很大。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做好扣税凭证以及相关资料的管理。其次,分包商管理难度加大。建筑企业要从分包商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最好选择规范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专业分包商,这无疑会增加分包商的管理难度。第三,税收筹划难度增加,工作量增加。增值税相比营业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例如供应商、自营或者分包的选择、销售折扣、如何利用税收优惠等。第四,会计核算环节工作量增加,难度增大。在缴纳营业税时只有在涉及营业税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而营改增之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总之会计核算上将更加规范,难度和工作量会有所增加。第五,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有所提高。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抵扣问题,有更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无疑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接触增值税业务较少,能力参差不齐,亟待培训提高相关业务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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