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与二手车发票

来源:奉贤税务 作者:奉贤税务 人气: 时间:2023-11-16
摘要:机动车发票一式六联,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售单位留存)。

  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诸多关于汽车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机动车行业涉及机动车发票和二手车发票两类特定发票,下面让申税小微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机动车发票

  一、机动车发票简介

  机动车发票一式六联,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售单位留存)。

  二、机动车发票的开票方式

  分为几种类型?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一)机动车生产企业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二)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三、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

  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即不能拆分价格开票。

  (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开具成功后禁止作废。销售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成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不允许手工作废,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只可对原蓝字机动车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二手车发票

  一、二手车发票简介

  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出入库联,第四联记账联,第五联存根联。

  二、二手车发票开具的三种情况

  (一)自然人销售二手车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

  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的,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代开。

  (三)二手车企业开具二手车发票

  1.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2.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3.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

  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限制个人销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开票数量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可反向开具发票

  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发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来源:上海税务  编发:奉贤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