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纳税申报表附件1中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第4栏“种类”: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填写“第一类水污染物”或“其他类水污染物”。 (2)第5栏“污染物名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填写,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当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 (3)第6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写“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4)第7栏“污水排放量”和第8栏“实测浓度值”:只有采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才填写,具体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和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5)第9栏“计算基数”、第10栏“产污系数”、第11栏“排污系数”、第12栏“污染物单位”:只有在采用产排污系数计算时才填写上述四栏。具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要求选择适用填写。第10栏和第11栏互斥,只允许填写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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