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营利性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但不一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所有收入都能够免税,能够免税的只限于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并且免税收入为列举式的,并且非营利组织即便符合免税条件,但未取得免税资格,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那么非营利性组织取得财政拨款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以及根据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政府补助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何为“财政拨款”和“政府补助资金”?二者有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的解释,即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二,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特定的含义。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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