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税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浙江省国税 作者:浙江省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8-19
摘要:一、请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七、我公司是图书的零售企业,按照财税[2013]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图书零售的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该文件发文之前我公司2013年已缴纳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申请退税或抵减后期税款,但前提是免税的销售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八条规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八、我公司商业零售公司,年底实行会员积分兑换商品的活动,对于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在2013年年底开具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可以。《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第二条第三项,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十、我公司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一家单位提供了设计服务,请问是否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实行零税率?
答:不属于。《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十一、我公司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我公司是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请问我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是否将向客户收取的代为支付给商标局的费用扣除?
答:可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三、请问我公司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能办理退税吗?
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十四、我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新增加了设计服务出口的业务,请问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吗?
答:需视情况而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的第四条规定,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外贸企业如为外购设计服务的,无需变更退(免)税办法,仍实行免退税办法;如为自行开发设计服务的,则需变更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十五、我公司为餐饮服务公司,既有现场消费也有外卖业务,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若公司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公司外卖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因此,公司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十六、我公司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有我单位和代理公司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能申报抵扣增值税吗?
答:《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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