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税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浙江省国税 作者:浙江省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8-19
摘要:一、请问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二十三、请问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的应税服务。

财税[2013]106号附件1的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4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二十四、请问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是否应当开具发票?
答: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

二十五、我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进行了公益性捐赠,可以要求电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6号)规定,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六、简并增值税6%征收率是否包含“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6%税率?
答:不包含。需明确税率与征收率是两个概念。税率是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定义的,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征收率计税办法是针对部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简化计税方法,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简化征税手续,是针对特定纳税主体的特定课税对象设定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的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只是对涉及以下文件中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简并,具体是:
1.《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3.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简并的是增值税6%征收率,并不包含“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6%的税率。

二十七、我是一家事业单位,利用太阳能生产电力自用,多余的电力由国家电网收购,请问国家电网收购的那部分电力需要缴税吗?发票应如何开具?
答:需要缴税。从2014年7月1日起,发票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2号)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二十八、我公司在香港租了仓库,在香港当地提供仓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后享受免税政策。《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的第七条第3点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单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2号)的相应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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