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 在实务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的管理费用中,经常会有报销的加油费和打车的票据。主要的表现方式为,每月固定金额报销,对于加油费,经查该企业固定资产账目上并没有耗用油料的设备更没有交通车辆,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租车事实;而出租车的发票报销中存在连号、乘车时间有的表现出一天的时间都在一台出租车上等异常情形。这种操作,我们了解的情况多为是想绕开个人所得税不计税的安排。 无论是会计还是税务处理经济事项,应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因此,用加油票或是打车票报销,其实质都是发生的交通补贴,很多企业很关注发放交通补贴个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明确规定了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此,我们就关注自己企业所在省或市是否发布了扣除标准,如《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规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通过上述的相关规定,即便是一种补贴,如当地有扣除标准的,是可以采用制表单独支付,或列入工资表中一并发放,这样可以规避由于前述发票不符合常规的涉税风险。如所在地没有可扣除标准的规定,即使是有所谓的票据,也应该按规定将这些补贴并入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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