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电子商务模式,税收征管“+”什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史锁庚 陈兴龙 人气: 时间:2015-11-12
摘要: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店经营模式。随之而来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税务、工商行政和法律等部门如何有效地对这一新兴业态实施监管,特别是如何对C2C(个人与个人之间)模式的电子商务开展税收征管?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税收征管需
计算机的普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店经营模式。随之而来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税务、工商行政和法律等部门如何有效地对这一新兴业态实施监管,特别是如何对C2C(个人与个人之间)模式的电子商务开展税收征管?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税收征管需要加入新内涵,才能促进电子商务逐步走上正规发展的道路。
  
  要“加入”立法。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制定专门的网店税务登记制度,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与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法律要规定税务、工商行政等职能部门有链接、进入C2C网络平台数据库的执法权。修改税收征管法,使其全面适用C2C电子商务税收。
  
  要“加入”扶持。互联网+企业多数都是小微企业,应该给其一定时间让它慢慢长大。在现阶段,可将网店分为先行征税类、征税推广类和免征税类来管理,实施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可结合企业雇员数、成交订单数、销售额和利润等经济指标,制定网店征税标准。对合乎“先行征税”标准的网店,落实税务登记制度,先行征税;对征税推广类网店,给予暂时的免税政策;对免征税类网店,给予免税保护。
  
  要“加入”技术。要培养一大批既熟悉税收专业知识,又懂得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才。同时,推行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简单办法。税务机关应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网络交易开展有效的监控与稽查。税务机关可以在金税工程基础上开发针对网店的管理软件,链接各类网店,使商家能进行网上登记、在线申报和开具电子发票,在每笔网上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并入库。
  
  要“加入”保障。政府部门要维持网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建设配套权益保障体系。在对网店征税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物流、服务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给予网商相应的支持。政府可从网店税收中提取部分税金成立消费者保障基金,用于补偿消费者在无过错情况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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