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难题破解

来源:李万甫 作者:李万甫 人气: 时间:2016-01-13
摘要: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到这里,和大家就税收征管法修订这个主题共同探讨。 大家知道,今年(2015年)的元月分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公开了税收征管法的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将近一年左右的时间,这个稿件依然还是停留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层面,可见这个法律在修订的

  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到这里,和大家就税收征管法修订这个主题共同探讨。

  大家知道,今年(2015年)的元月分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公开了税收征管法的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将近一年左右的时间,这个稿件依然还是停留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层面,可见这个法律在修订的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提出的很多修改意见,包括在很多制度的创新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同的意见,应该说也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对这部法律进一步的修订带来了很多的挑战。

  就这部法律本身来说,由于这次是非常全面的修订,涉及到若干重大制度的调整,若干重大制度的创新,和若干重大制度的程序上的构建,涉及到问题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主要是想针对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基本的理念问题在这里和大家交换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第一,要进一步注重权力与权利的配合,这是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所谓的法治,通常来说,一种公权力和私权利配制的状态,我们说法律是法治实现的重要的载体,谈论法律的修改,更多是谈到了公权力和私权利在法律中如何进一步体现。

  未来征管法的修订一直强调先行税收征管法的法律制度里存在着公权力和私权利配制不协调,纳税人的权利比较薄弱,税务机关行政权力权利相对比较强势强使,强势抢市的权利容易产生韧性,我们修改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进一步讲税务机关,包括我们的中介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若干的重大制度吸收到我们的新修订的征管法当中,同时注重对先行的税务行政权力权利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也就是说加强我们税务行政权,特别是重大行政权的程序上的控制,包括税务的稽查权利,包括我们红头文件的制订权力权利,包括我们的审计权,包括我们的重大案件的审理权,应该说关乎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权力权利应该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加以程序性的有效约束。 这也是我们长期以来在征管实践过程中的一种经验。

  第二个方面,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更加注重我们征管实践的总结,这个实践总结一个是国内征管总结,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有十多年的时间,这个期间社会各界对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各地进行了很好的创新改革活动,达成了重要的共识,希望在新修订的征管法中有充分的体现,包括我们的税源专业化的管理,评估的机制,包括我们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包括我们国内税的征订等等。同时在这里我们要注重吸收国际上的成功的经验,国际的经验进一步本土化,充分借鉴国际上在征管方面的有益的做法。这些年来我们注重吸收和引进,包括修整制度逐步的实践,包括我们的评估制度,包括我们的风险管理制度等等一系列国外的先进的征管经验,应该说通过各个方面,应用在我们的税收征管的实践过程中或某些地方推开。

  征管法是研究征管问题的,对国际国内的实践进行很好的总结。

  第三,注重加强对税改的保驾护航的作用,前面几位嘉宾谈到,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最主要保障实体法的有效实施,这个过程中,应该说我们讲征管法和我们的税制改革的推进是纳入了同等的地位,14年已经将讲六个税种的改革和税收征管法一并纳入到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的框架中,按照三中全会的部署是没有征管法的事情,但是2014年将征管法纳入,除了担当重要的保驾护航的之外,目前征管法的某项缺失,延缓了进一步的推进。有各种方面的原因,有一个共识,大家逐渐取得,还有一个很重要方面的原因,征管的制度没有及时的规范确立下来,也影响了我们税收制度改革的进程,包括我们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的纳税体系,自然人的管理制度,在我们征管法的缺失应该说对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包括我们房地产税的改革,需要我们征管法相关制度的有利的支撑,我们还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新形势的要求,近两年来我们的征管法的修订面临着一些重大的环境变化,简单说三个方向,互联网+带来给我们税收征管制度的修订,会带来新的变化和影响,包括我们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包括我们新的交易形式和新的经济业态所引发出来我们的税收征管的一系列的问题,应当借这次征管法的修订,减少税收流失,互联网所引发的税收大数据的融合,需要在征管法有关条款中加以确立,进一步发挥税收大数据的增值的作用。

  前两天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建议,从中央层面首次发文对税收制度纲领性的文件,对我们未来的税收征管制度的走向和征管新格局的确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提出了很重要的一些要求,这些要求,这些成熟的得到中央决策层认可的一系列的制度,也有必要在新修订的征管法中加以明确的确立下来。

  还有一个国际上行政成果的一系列的完成,对我们国内的税收征管制度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包括国际征管的互动合作,包括一系列的内容,我们现在纳税调整,很多都是通过总局的文件,其他国家在合作的时候,都是法律文件,需要我们通过法律将这样的诉求融入到我们新修订的法律中。

  今天就这几个问题只是提出,简单谈了一些个人的看法,谢谢各位!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