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04-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企业所得税属于重庆市国税系统管理的企业(含二级分支机构),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不延期,即截止日期仍为2016年5月31日。 二、对总机构在外省市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在渝二级分支机构,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延迟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该二级分支机构可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截止时间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