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若干问题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税频道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出租给其他个人)
本期应补(退)税额的计算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基础业务=业务一至业务六=25500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业务八=210000÷(100%+5%)×5%=200000×5%=10000
3、应纳税额合计=25500+10000=35500...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以及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含在建工程),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相关的融资利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总建设面积)

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和免税房地产项目,同时兼营应税服务收入的,应分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房地产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项目销售额+当期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房地产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

(四)其他问题

1.房地产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预售房款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预收房款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的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不再计提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已自己名义重新立项开发的,对于试点前计算营业税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按36号文处理,即“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4.从2016年5月1日起,单位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或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开发产品计算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5.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公园或在红线外修建道路后无偿移交政府的行为,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赠与行为,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能够提供书面证据是应政府的要求而建造的,同样不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而应视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对价”,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入土地成本。

房地产企业向业主“赠送”的无产权车位是以业主购买房屋为前提,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不征增值税。

6.房地产企业“买房送汽车”、“买房送空调”等促销活动,其实质是“既卖房又卖车”。尽管开发企业没有汽车、空调的经营范围,但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仍应按兼营行为处理。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纳税人卖房送汽车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与之相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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