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规范填写申报表?结合案例教会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6-15
摘要:出租不动产等服务适用5%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

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使用,现通过举例分析,如何规范、准确填表,避免误缴、多缴、少缴应缴税款。

一、需要注意的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中“六、其他纳税事项”明确:“(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析:两大类销售(加工)行为是分别享受优惠,不是汇总合计后享受优惠。但销售不动产是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而出租不动产属销售服务,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里要特别注意:是其他个人,可以平均分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取得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这里要特别注意:是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的全部支出,指的是取得发票的价税合计额,不仅仅是发票包含的税款。

二、案例分析填写

1.假设小规模纳税人甲,按季申报。在一个季度中发生以下销售事项:

(1)销售货物及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其中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符合规定备案的免税销售额20000元。

分析: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包括免税销售额)合计:60000元,符合条件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免税额15000+5000+10000=30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应征增值税,预缴税款300元(10000×3%=300),已取得完税凭证。

(2)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8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出租不动产等服务适用5%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5000元,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符合规定备案的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15000元。

分析:本期销售服务(包括出租不动产等服务)和无形资产(包括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免税销售额)合计:85000元,符合条件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免税额30000+8000+15000+2000=55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5000=15000元应征增值税,预缴税款550元(10000×3%+5000×5%=550),已取得完税凭证。

(3)销售不动产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0000元,未开具发票不含税销售额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无免税销售额。

分析:本期销售不动产不可享受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部销售额50000+100000=150000元应征增值税。而且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150000×5%=7500元,已取得完税凭证。

综合分析:本期应纳税额10000×3%+10000×3%+155000×5%=8350元,已预缴税款300+550+7500=8350元,应补税额8350-8350=0,不用补缴税款。申报表填写见下表: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