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电话费和食堂费用的税务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7-10
摘要: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

提问:  

1.单位组织旅游(全体员工)需要缴纳个税,做到工资表里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吗?

2.单位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但是每个人都有个额度,比如50元,但是他的话费是60元,单位只给报销50元,这是否也属于实报实销,我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通讯费,是否可以?还需要做到工资表扣个税吗?

3.食堂费用,每个人有固定额度,每个月正常食堂拨款,没有发票,是否可以正常入账?

  专家回复: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2.如果是个人名头,一般计入“职工工资”科目;如果是直接发放通信补贴或者是单位名头的发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通信费用”科目。至于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据本省对于通讯费是否有限额确定,辽宁省已下发了文件规定省直机关按照辽人发[2004]13号规定通讯费补贴可以全额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未对企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讯补贴要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党政机关的通讯补贴标准企业不得比照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联通公司员工通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123号      

3.可依据拨款取得的收据入账;企业食堂购买货物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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