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销售业务中,经常聘请经纪人、代理人等中间人为企业介绍生意而向中间人支付佣金。非保险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超过5%限额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而确定佣金支出限额时,就需要确定计算限额的基数。 现实生活中,企业支付中间人佣金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采用比例佣金,按照中间人达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有的采用定额佣金,按销售数量计算佣金;有的采用固定佣金;还有采用固定佣金加上比例佣金方式等等。要如何确定非保险企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呢?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非保险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在确定佣金税前扣除限额基数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中间人应为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支付该中间人的佣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中间人为企业取得的收入也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 2.企业应与中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支付给该中间人的佣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中间人为企业取得的收入同样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 3.企业不是按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扣除限额的基数,而是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作为扣除限额基数。 对于服务协议或合同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计算限额的基数。 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将销售数量按销售单价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限额的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从中间人介绍客户处取得的收入,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计算限额的基数。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额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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