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真实是发票开具的前提,不存在真实业务关系即对外开具发票,属于典型的虚开行为,风险极大,应坚决杜绝。 在与业主存在真实业务关系的前提下,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发票开具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互为因果,具体而言包括三种情形: 发生纳税义务且业主要求开具发票的,建筑业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发票,并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相应销售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栏次。 这种情形最为常见,属于标准动作。 发生纳税义务但业主未提出开票要求,或由于其他因素导致建筑业企业未在当期开具发票的,建筑业企业当期仍然发生纳税义务,不能以未开票为由不进行纳税申报,应在下一申报期申报纳税,相应销售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 这种情形时有发生,但多数纳税人未按要求操作,存在一定的风险。 未发生纳税义务,仅凭业主要求即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提前开票,会「触发」建筑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发生,建筑业企业应在下一申报期申报纳税,相应销售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栏次。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建筑业企业提前开票,纳税现金流出提前,在进项不充分或发生不均衡的情况下,对企业的资金造成较大压力,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应尽力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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