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隶属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处的公司,主要负责为本学院内的5个食堂采购并供应粮食、油、蔬菜、调味品、方便面等商品。为学院食堂供应商品要缴增值税吗? 税屋备注:上述解读已经失效,请参考最新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部分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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