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新近颁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对购进的农产品适用税率及进项税抵扣办法均有较大调整。今天小编就结合新旧政策变化,为大家梳理一下有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学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2]38号、财税[2013]57号文规定,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凭票直接抵扣、计算抵扣和核定抵扣三种情况,小编归纳如下:
财税[2017]37号文件,以简并税率为契机,对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计算抵扣做了修订,其中对企业影响较大的集中在以下两点: 1. 将农产品的适用税率由13%简并为11% 2. 计算抵扣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
在财税[2017]37号文件出台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计算抵扣方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仅限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销售农产品按简易办法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而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购入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但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即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据此,将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范围扩大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同时,废止了财税[2012]75号文的第三条。
小编在此为大家举例说明一下~ 例如:A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非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向B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B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B公司能否抵扣向A公司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 2017年7月1日之前 A公司销售免税农产品给B,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因为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2]7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所以B不可计算抵扣该项农产品的进项税。 2. 2017年7月1日之后 A公司销售免税农产品给B,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的规定,B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1%,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判断如何抵扣进项税,要结合购进农产品的用途、农产品的种类和取得的票据情况综合分析。具体如下:
除上述规定外,下面的政策也很重要: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如:2017年7月10日,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非核定抵扣试点纳税人),从C公司采购农产品,分别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及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C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A公司将购进的农产品按用途分别核算,则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适用11%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A公司未分别核算,则购进的农产品,均按3%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大家要注意将不同用途的农产品分别核算,才能实现企业进项税额应抵尽抵,降低税负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