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附件2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税屋附录——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流程(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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