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6年第2号 2016-07-21 为确保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用石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5吨。 二、建筑用砂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吨。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1日 关于《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6年第2号)已于近日下发,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本市建筑砂石的单位换算标准作一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建筑用石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5吨。 2、建筑用砂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吨。 三、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日期与上述两个文件同步实施,实施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