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6年第2号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21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本市建筑砂石的单位换算标准作一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6年第2号       2016-07-21

  为确保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建筑用石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5吨。

  二、建筑用砂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吨。

  三、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1日

关于《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16年第2号)已于近日下发,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本市建筑砂石的单位换算标准作一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建筑用石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5吨。

  2、建筑用砂从量计征的单位换算标准为每立方米折合2吨。

  三、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15号)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日期与上述两个文件同步实施,实施时间为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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