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进行规范。 现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纳税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7年11月28日。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1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商品工业厂房2%; (五)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工业厂房等存量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存量房被委托拍卖,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费并向我局申请代开发票的,买受人应提交书面报告、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书或调解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同意后,按拍卖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异地单位以委托拍卖或其他形式转让其坐落在厦门市的存量房,应提供转让相关书面材料,按拍卖收入全额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的计税收入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存量房申请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提供书面报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在厦门市具有从业资质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转让交易价格公允的评估报告等书面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予以按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后确定核定征收率,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其中本公告第二条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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