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2015年采购了一套财务管理软件,采购价格100万元,财务核算的摊销年限为5年。2017年公司开始转型金融业,财务管理发生很大变化,2015年采购的软件已经不能使用,因此,公司决定提前报废。因为《企业资产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但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所以甲公司对提前报废的无形资产产生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是税前列支搞不清楚。
魏言税语观点
无形资产能否税前列支,要看有无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现就你公司《关于对大企业司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提出的“建议明确无形资产报废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
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就此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移动公司的答复来看,无形资产的损失可以税前列支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损失真实存在;2、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3、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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