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成品油发票开具的通知 尊敬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 自2018年3月1日起,您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成品油发票开具有关事项,敬请遵照《国家税务总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办理。为保障您能顺利开具成品油发票,还请您关注我省国税系统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或通过主管税务机关、12366呼叫中心、技术服务单位了解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通情况、培训通知。 如果您是加油站或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经销企业,您对同一类别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购入数量。2018年3月10日前,您应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在升级或使用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中遇到技术问题,您可拨打以下咨询服务电话: 航信公司(负责金税盘):95113 百旺公司(负责税控盘):36630889 请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其他资料”栏目下载“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启用工作时间表和成品油库存情况表(企业留存备查)”>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启用工作时间表和成品油库存情况表(企业留存备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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